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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信用泰州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6-1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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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加快推进信用泰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加快推进信用泰州建设的实施意见

  

  社会信用体系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措施。为加快“信用泰州”进程,助推“四个名城”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社会治理信用化、信用管理社会化”的发展战略,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要求,突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目标,围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机制构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建设等关键环节,基本形成覆盖行政管理全流程、社会治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为促进泰州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有效发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信用泰州”建设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率先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阳光行政”,增加政务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重点推进生产、工商、流通、金融、税务、价格、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各类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从严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推进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强化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培育企业诚信理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重点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资源节约、社会组织、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重点职业人群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为,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重点推进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和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司法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建立信用承诺和宣誓制度。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预防和惩治力度。完善司法工作内外部监督机制,夯实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根据《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制定并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平台建设与共享交换、信用信息主体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失信等级划分与认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规范,强化制度的严肃性、系统性,形成以制度推进工作开展、以制度保障措施落实、以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围绕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嵌入到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流程中,渗透到重点领域的监管、服务环节中。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

  四、加快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信用信息的载体,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一)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以信用大数据服务平台为抓手,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归集整合全市信用信息,推进省、市、各市(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大力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市政务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等综合性管理系统的对接,构建融合政务、商务、社会服务等于一体的全覆盖信用信息系统。认真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及时挖掘各部门(行业)数据,不断提升数据归集质量,在数据库维稳、扩容上下功夫。

  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以企业信用信息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逐步实现信息归集全覆盖,实现与国家、省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双公示”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嵌入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流程,做到应查、能查、必查。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状况,探索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

  (二)推进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鼓励各部门、行业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或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数据接口等设施,实现部门(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及部门信息系统和市级平台的信息交换应用。加快民生服务领域基础信息的归集与共享,重点围绕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信用服务、股权投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依法对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三)加快与信贷征信数据库对接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探索建立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贷征信数据库与市级企业法人、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交换和应用,健全金融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行信用信息安全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安全承诺制度,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处理和使用安全规范,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和信用信息传播的可控性,确保系统、数据、网络安全。

  五、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一)强化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

  健全行政性奖励与激励机制。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

  健全市场性激励机制。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分,并给予其优惠和便利。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健全社会性激励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褒扬诚信行为。

  (二)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健全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以及土地出(转)让和流转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健全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机制。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健全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奖惩措施清单制度。将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强制性措施是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由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机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不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认定标准,动态维护“红黑名单”信息,并依法依规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行为。将信用状况良好的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推荐的诚信会员企业、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和响应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健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或经信用主体异议申请、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加大对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支持失信主体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发起部门应将其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六、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的应用

  落实事前运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事中事后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约束作用,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在重点行业规范管理方面的应用。

  (一)加强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切实把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嵌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中,不断扩大部门间市场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通过对融资信贷、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经济行为,以及教育医疗、交通出行、规费缴纳等社会行为与日常生活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深度应用实施全过程、动态化监管,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政府公信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竞争力。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二)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法人信用承诺的结果应用,对违背承诺内容、构成失信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曝光公示并实施联动惩戒措施。

  (三)广泛开展信用核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受、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限制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主动开展信用核查。

  (四)推动应用信用报告

  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机制,扩大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覆盖面。推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招投标领域广泛使用,在实行准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引入评分环节;认真落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在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快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不断拓展深入。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双公示”工作制度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全覆盖、零遗漏”要求,做好“双公示”各项工作,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部门网站和“信用泰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且集中归集到“信用江苏”“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公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一)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投资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泰州;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和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优化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环境,鼓励开发满足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促进全市信用经济加快发展。大力培养本地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积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人才,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服务分类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发展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对于扰乱行业秩序、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依规退出我市信用服务市场,打造具有区域品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泰州品牌。

  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文化教育

  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以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训活动。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广场”活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0”中国品牌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积极开展《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九、推进信用建设创新示范

  (一)推进区域信用建设创新示范

  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支持各市(区)和产业园区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产业结构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率先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曝光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开展区域性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设,不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二)推进重点领域和行业试点示范

  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互联网、创新创业、旅游文化、志愿服务等领域及职业人群为重点,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支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试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

  (三)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创新示范

  鼓励围绕商贸聚集圈、服务业聚集圈、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圈,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开展行业和市场管理、公共服务、执行产业引导政策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营销推广、市场交易、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等提供信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在深化试点基础上,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效整合县域信用资源,推动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扩大小额信贷、保险、投资等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产品,切实使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以良好的信用记录在生产生活中得到实惠、受到保障、增收致富。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引导农户、农村企业诚信经营,大力推动农村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

  十、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主动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本意见的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资源支持力度

  市、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保障所需机构、人员、经费,将应当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各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信用专项资金,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等需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信用服务领域,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三)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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