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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1-07-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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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精准高效的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现将《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精准高效的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环发﹝2021﹞1号)、《江苏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方案》(苏环办﹝2021﹞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全面动员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强化源头治理,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为推动正面清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在全市范围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正面清单管理体系,实施排污许可要求标准化、清单化,企业环境管理具体化、可视化,并逐步推动形成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正面清单监管执法新模式。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一部分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予以充分信任和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实施“差别化监管”,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三、实施范围和纳入条件

(一)正面清单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纳入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含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企业。

(二)正面清单基本条件

各直属局(分局)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企业总量不超过相关行业企业数量的30%。

首次开展纳入工作时,各市(区)原则上将所有环保信用绿色等级(诚信)企业,与民生保障、疫情防控等密切相关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小微企业全部纳入正面清单。其余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和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自愿并同意被纳入正面清单,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的;

2、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且其他各类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手续及企业规章制度齐备的;

3、两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4、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污染物排放、用电等监控系统联网,并能够有效上传数据的;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无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先期已属于正面清单企业或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优先纳入正面清单。

四、正面清单确认和管理

(一)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

正面清单纳入将以排污许可证为必要条件,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企业自证守法为原则。

1、企业对照正面清单纳入条件,自愿申请加入。于7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承诺书书面报送属地生态环境局。

2、各直属局(分局)对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第一批企业材料于7月20日集中报送给市局。

3、市局根据平时日常监管实际,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经公示、审核,确定第一批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在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一企一档”)中进行管理更新,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将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及时公开。

(二)正面清单动态管理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具体实施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直属局(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现场帮扶可采取邀请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形式,所属费用列入同等财政预算。市局将根据省厅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正面清单稽查长效机制,对各市(区)组织一次正面清单开展情况专项稽查。

各直属局(分局)要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及时汇总上报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数据,并研究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和范围。

五、正面清单分类监管方式

参照《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对正面清单内外企业实施严格的“差别化”管理,分别为正向激励、常态化监管、指导帮扶、重点监管以及联合惩戒。全面推动差别化执法监管,充分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对正面清单企业,逐步推行财税、金融、信用评级等方面联合激励,各直属局(分局)要采取以下 正向激励措施:

1、做到“无事不扰”,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

2、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3、优先列入有关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

4、列入生态环境服务绿色通道;

5、列入大气管控豁免审查名单;

6、列入“金环对话”重点扶持名单;

7、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劳动模范等 各类先进称号;

8、推行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

9、推行“提醒式”执法,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按照自由裁量下限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行企业生态环境处罚、税务稽查、信访投诉、金融失信等信息共享通道, 以及多部门和机构联合惩戒制度。

正面清单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局(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 高度重视常态化、规范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迅速启动辖区内正面清单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答疑解惑,有序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要让执法监管在阳光下运行,给企事业单位以稳定预期。

二) 严明工作纪律。作为省、市考核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直属局(分局)要高度重视。正面清单制度是推动经济循环畅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将正面清单变相设置为行政许可的行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全过程公开,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 加强宣传引导。各直属局(分局)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报纸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环境法规及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向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惩”的工作导向。印发宣传告知书,结合日常执法以乡镇为单位向企业分发告知书,广泛宣传正面清单优势及申请流程,将正面清单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市(区)要积极指导帮助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 按时报送信息。自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各直属局(分局)应在“一企一档”中完成最新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更新,并向市局至少报送一篇关于落实常态化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稿件,以及一件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市局将从稿件及典型案例中择优上报或在市内宣传。

 

附件1: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申请表(略)

附件2: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略)

附件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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